荊楚網(wǎng)客戶端—荊楚網(wǎng)消息(通訊員 張國慶)黃石市大冶某小學12歲女生在教室打掃衛(wèi)生時,被教室墜落的吊扇砸傷左眼。11月17日,筆者了解到,近日,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,判令該校承擔全部民事責任。
據(jù)了解,2019年6月10日上午7時許,大冶某小學五年級學生石某琪在508班教室打掃衛(wèi)生時,教室吊扇因出現(xiàn)故障突然墜落,石某琪猝不及防,左眼顳部等處被砸傷。
事發(fā)后,該校508班班主任尹某通知學生家長,將女生送至大冶市人民醫(yī)院、黃石市中心醫(yī)院分別接受治療,治療過程中,該校墊付醫(yī)療費5778.49元。
2019年6月10日,大冶弘法法醫(yī)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意見:石某琪傷后一人護理30天,傷后營養(yǎng)期限為15天,后期門診復查、面部瘢痕修復費用約10000元。石某琪所花鑒定費1600元。
傷后,石某琪父母多次找校方協(xié)商賠償事宜均無結果。得知該校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,石某琪父親將該校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查明事實,依法判決賠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誤工費、鑒定費、交通費等各項經(jīng)濟損約3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公民的健康權應受到法律保護,教室電扇故障墜落導致原告受傷,該校對于其設備設施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忽,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卻未及時采取措施,故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。
由于該校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,該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8094元,該校賠償原告鑒定費1600元。
大冶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,組織義務勞動是教育機構履行教育職能的一部分,校方在組織義務勞動時,應考慮勞動強度同學生身心發(fā)育狀況相適應,并有責任和義務加強線路、電器、儀器等設備設施管理,排除安全隱患,強化安全教育,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。
法官表示,事故雖未造成嚴重后果,但足以引起教育部門的高度重視,吊扇墜落事件如果發(fā)生在上課期間,或者是在炎熱的夏天,電扇一旦在高速運轉中墜落,后果將不堪設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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