荊楚網(wǎng)(湖北日報網(wǎng))訊(見習記者左乙辰 通訊員蔡麗琴 )“借條約定‘擔保人承擔同樣法律責任’,舒某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。”近日,關于原告肖某訴被告舒某、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大冶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有關規(guī)定作出判決:被告黃某應償還原告肖某借款本息20余萬元,保證人舒某對該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。
2020年1月,被告黃某向原告肖某借款20余萬元,雙方簽訂借款合同,擔保人承擔同樣法律責任;原告如需資金周轉,借款人應無條件還款。被告舒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名。合同簽訂后,原告依約提供了借款,被告僅償付部分利息。原告要求被告還款未果,遂于2021年7月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黃某還本付息,被告舒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。
訴訟中,原、被告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舒某應承擔怎樣的保證責任?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。原、被告約定“擔保人承擔同樣法律責任”屬于約定不明確,故被告舒某對主債務提供的保證方式屬于一般保證。
承辦法官黃靜解釋,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不同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,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(zhí)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,有權拒絕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。
對于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,保證責任如何認定,新、舊法律完全不同。已廢止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,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條則規(guī)定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。該修改有利于發(fā)揮保證的作用,符合保證制度的發(fā)展趨勢,使保證制度在這點上與國際接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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